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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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号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03浏览次数:3437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分团委: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志愿者和志愿活动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共青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93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活动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第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学生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院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共青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各系部及相关组织要对本单位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类社团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志愿者、各级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在读学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程序

学生本人通过“志愿汇APP”申请→院团委、系分团委审核→完成注册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学院、系部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获得志愿活动过程中的基本保障。

(三)优先获得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四)对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学生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学生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且参与志愿服务累计年时长不少于4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学院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学生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学院学生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院团委负责全院学生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各系分团委、学生会负责本单位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开展及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所有志愿服务活动都须在“志愿汇”APP上发起招募、发布相关活动信息且经院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志愿者组织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加强志愿者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志愿者培训;建立并完善志愿者保障机制、志愿者评审机制。

第十三条  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生志愿组织或活动组织方经过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星级认证制度

星级认证制度由院团委组织实施。根据志愿者在“志愿汇”中的服务记录,按照志愿服务的时长累计和服务评价等综合评价:累计达到100小时,认定为“一星志愿者”;累计达到300小时,认定为“二星志愿者”;累计达到600小时,认定为“三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000小时,认定为“四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500小时,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测评管理。院团委按年度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对优秀志愿者进行公开表彰与广泛宣传,优先推荐其参加对外交流活动以及各类省级、国家级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惩罚制度

(一)凡在志愿服务活动的审核、开展、认证和评比过程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学生志愿者,应将相应的情况录入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若出现以上任意违规记录一次,院、系团委将对其发出警告通知,并取消其参与“星级志愿者”评定及共青团系统的评优资格;若出现两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三)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相关义务的团队,院团委对其予以警告;对造成严重损害的团队,应取消其评优资格。

(四)凡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团队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