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为学院和学生服务的学生团体,它受院团委的领导,由院团委社团部具体负责。社团的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部分,它的宗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我院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特长,为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德才兼备人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校团委委托社团部予以协调。
第六条.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本规章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并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院团委社团部审核后方可成立。《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
1、学生社团章程。包括:(1)社团名称;(2)社团的性质及活动宗旨;(3)组织机构及权限;(4)主要负责人任期及职责;(5)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6)主要活动方式;(7)经费来源及专职管理人员。
2、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专业、系别,指导老师姓名、专业,社团成员名单。
3、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下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
(1)学术类 (2)实践类 (3)文体类 (4)纯文学类
第八条 院团委社团部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2)经费来源是否合理;(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九条 未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其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内部组织建设的自主权,设定机构、建章立制、选定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等组织行为一般民主决定,但应与院团委社团部沟通。
第十一条 社团部要对各社团建立详细的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院团委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每新学期开始,须到社团部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院校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视同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的,在征得大多数会员同意后可以向院团委社团部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七条 注销申请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目前社团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成员情况、经费状况;
2、申请注销的原因;
3、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院团委社团部审核注销申请后一般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同时并监督其后的有关具体事宜的操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院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院团委社团部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报请院校行政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院团委社团部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三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做工作的同学。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由社团推荐,经院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院团委予以任命。
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执行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选举或调整。校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对社团干部进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校团委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有权按社团有关章程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每一个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校,就算自行离开所在社团。除由所在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团全体工作人员和该社团成员代表经过协商后有权开除社团成员,但应做好记录工作,并到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从本条例和该社团章程,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个社团均应在每学年初第一周内,对本社团全体成员进行注册。注册名单须上报社团部,并到社团部统一办理会员证。注册人数不足10人的社团应到院团委社团部申报注销。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院团委社团部递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学期末交一份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三十三条 社团每次主办活动,如开设讲座、与外校联谊前,需向社团部递交一份活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内容、主题、场地、参加人数、举办单位等。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效果、社团成员意见等,以便在社团评比时参考。
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组织将获得下一学年度相应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社团部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收费多而连续一学期不搞活动的;
2、擅自开展未经团委批准的活动的;
3、有违反本规章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处罚规则报社团部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社团部同意。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系给予处分,直至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建立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社团部按照以上办法执行,成立后报院团委登记。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